如果广告在其性质或来源上误导了合理的消费者,包括误导消费者认为广告来源不是赞助广告商,则委员会将认定该广告具有欺骗性。这些类型的误导性陈述可能会影响消费者对所宣传产品或广告的决定或行为,包括导致消费者更加相信广告宣传或与他们原本不会互动的广告内容进行互动。
而且,重要的是:
美国广告属于欺诈行为,无论向消费者展示的产品声明是否真实。
他们的立场总结如下:
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角度来看,口号是透明度。广告 联邦贸易委员会认 或促销信息不得向消费者暗示或暗示其不是广告。
主观性
我很想知道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怎么说的:
一些原生广告的商业性质非常明显,即使没有具体披露,也不太可能误导消费者。
虽然我认为在没有具体先例的情况下依赖这一点是危险的,但它很好地展示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更大意图,这在整个简报中看起来非常合理。
不幸的是,主观性是双向的,正如另一段话所说:
“……广告的格式可以完美地模仿新闻或专题文章,以至于‘广告’标题毫无意义,也无法消除欺骗。”
将其转化为可行的建议并不容易,我认为最有用的是作 阿联酋电话号码数据 为一个警告,即整个事情非常主观,如果违反了法规精神,那么采取行动的余地很大。
有争议和出乎意料的部分
直到我仔细阅读这份文件后,我才发现一些令我惊讶的部分。当我发现他们按照(非常明智的)一般规则行事时,警钟开始响起,即品牌不应该使用误导或欺骗手段来打开大门(即使他们后来坦白了)。去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以下法律针对此类线下广告采取了行动:
判决认为,以大红色字体标示的价格是“欺骗性的开门手段”,因为:
为了获得广告宣传的优惠,购物者必须有资格获得一整套单独的折扣优惠。换句话说,他们必须是现役军人,必须是刚毕业的大学生,而且必须用一辆车换购。
回到网络广告问题,委员会表示:
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律,广告商不得使用“欺骗性的开门方式”来鼓励用户查看广告内容。因此,广告商有责任确保原生广告在用户到达主广告页面之前能够被识别为广告。 [重点是我的]
如果你了解网络是如何运作的,以及如今人们如何在出版商的网站上 以找到最适合您的代发货业务的策略 寻找内容,你就会发现它与当前的原生广告运作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你的直觉是完全正确的。委员会的行动正朝着你想象的方向发展。他们将这套新规则命名为“当原生广告被他人重新发布时,披露信息必须保持完整。 ”
社交媒体
在指南文件中,委员会列举了大量侵权和非侵权行为的例子。他们的列表包括示例 15:
《健身生活》杂志发表的文章“跑步装备:要避免的错误”…其中包含按钮,以便读者可 澳大利亚数据 以从他们的个人社交媒体流发布该文章的链接。发布时,链接的格式类似于社交媒体上发布的常规健身生活文章的链接格式。在这种情况下,广告的格式可能会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广告是《健身生活》上发表的一篇普通文章。广告商应确保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任何链接的格式不会误导用户其商业性质。[重点是我的]
现在真的很难确定
人们如何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您的内容。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用户使用 URL 缩短器,不使用您的标题或 Open Graph 信息,而是编写自己的标题,那么社交媒体帖子中可能完全没有任何内容受到广告商或发布商的控制。然而,结合联邦贸易委员会其他建议的理由,我认为,归根结底就是在社交帖子的关键位置标记商业内容。